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余銘軒陳翌欣黃文昭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陶傑

具 保 人 邱聖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已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附表所示之應予更正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黃文昭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一 主文「伍萬元沒入之」 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二 理由欄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理由欄二最後一行「自應將前述保證金沒入」 自應將前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 理由欄三「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