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鐘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0年9月6日所為110年度審易字第91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鐘賢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字第102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915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楊孝勇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