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4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于萱
- 選任辯護人
- 陳禹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一四八○號被告楊于萱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春股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二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于萱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155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2號(承審股別:春股),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於本案111年5月23日行準備程序時聲請將本案併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春股110年度訴字第78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春股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