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6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鄭蕙如
- 被告
- 盧冠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蕙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盧冠匡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由具保人鄭蕙如於民國108年7月20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鄭蕙如偕同被告盧冠匡到庭,被告盧冠匡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前往被告住、居所等處拘提未獲,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具保人鄭蕙如亦具狀稱被告盧冠匡未回家,已失聯,無法偕同到庭等語,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點名單、108年7月20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00000000號)、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具保人鄭蕙如提出陳述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桃園地方檢察署拘提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附拘票、報告書等資料均附卷可按,足徵被告盧冠匡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