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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王令冠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聖哲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

林秉鋐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

陳重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109年度偵字第1431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43號、第24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高聖哲犯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林秉鋐犯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陳重安犯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於108年3月間,加入由「劉冠宏」及李建賢(由本院另行審結)、羅昱陞、李子杰(以上二人均另案偵辦)、少年黃○哲、吳○傑、范○邦、趙○羽(以上四人另由少年法庭審理)、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共同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高聖哲擔任該集團招募詐欺成員角色,並介紹羅昱陞、游凱元、吳克偉給「劉冠宏」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並負責中間傳遞訊息,及發放羅昱陞之報酬等工作;林秉鋐、陳重安負責收取詐欺集團車手提領之款項後交給集團上游成員之收水工作。事後高聖哲可獲取按提領金額0.5%計算之報酬;林秉鋐、陳重安則獲取每日日薪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報酬。其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聖哲與、羅昱陞、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2、5、9、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詐騙時間,以同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分別詐騙同附表編號所示A○○、地○○、丁○○、J○○、b○○、午○○(下稱A○○等6人),致A○○等6人均因此陷於錯誤,各自匯款至同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由、羅昱陞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5、9、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提領時間,持同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同附表編號所示「提領金額」欄之詐騙款項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嗣因A○○等6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與、羅昱陞、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12、16至19所示詐騙時間,以同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分別詐騙同附表編號所示E○○、i○○、卯○○、G○○、P○○、W○○、R○○、T○○、辰○○、L○○、B○○、巳○○、丙○○、Q○○、甲○○(下稱E○○等15人),致E○○等15人均因此陷於錯誤,各自匯款至同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由或羅昱陞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12、16至19所示提領時間,持同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同附表編號所示「提領金額」欄之詐騙款項後交予陳重安,再轉交林秉鋐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嗣因E○○等15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㈢、林秉鋐、陳重安與羅昱陞、黃○哲、吳○傑、范○邦、趙○羽、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5、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31所示詐騙時間,以同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分別詐騙同附表編號所示g○○、庚○○、駱安怡、D○○、戌○○、寅○○、K○○、酉○○、C○○、N○○、天○○、子○○、宙○○、S○○、玄○○、d○○、壬○○、癸○○、乙○○、c○、e○○、未○○、宇○○、h○○、f○○、M○○、Z○○、a○○、亥○○、O○○、Y○○(下稱g○○等31人),致g○○等31人均因此陷於錯誤,各自匯款至同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由羅昱陞、黃○哲、吳○傑、范○邦、趙○羽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5、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31所示提領時間,持同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同附表編號所示「提領金額」欄之詐騙款項後交予陳重安,再轉交林秉鋐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嗣因g○○等31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㈣、陳重安與黃○哲、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詐騙時間,以同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同附表編號所示V○○,致V○○因此陷於錯誤,匯款至同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由黃○哲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提領時間,持同附表編號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同附表編號所示「提領金額」欄之詐騙款項後交予陳重安,再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嗣因V○○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地○○、黃○○、X○○、丁○○、劉人瑀、H○○、己○○、J○○、戊○○、I○○、E○○、蘇麗旬、卯○○、G○○、黃麗真、R○○、劉煜淳、葉容孜、胡辰瑜、L○○、B○○、b○○、午○○、羅以涵、巳○○、丙○○、Q○○、文遠逢、庚○○、駱安怡、D○○、張珮玲、林盈潔、曾珮珊、酉○○、C○○、N○○、天○○、林秀玲、劉邦淦、宙○○、S○○、玄○○、d○○、沈祖廷、林以諾、乙○○、c○、蕭宇樂、未○○、宇○○、h○○、f○○、M○○、蔡昱哲、a○○、亥○○、O○○、Y○○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判決之少年黃○哲、吳○傑、范○邦、趙○羽,於案發時均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附卷可考(參少連偵23號卷一第107頁、少連偵77號卷一第115、139、153頁),依上揭規定,不得揭露其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故均予以隱匿之。

二、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之意見後(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04頁),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8頁、訴字卷三第2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羅昱陞、黃○哲、吳○傑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偵2243號卷一第281至283頁、少連偵23號卷四第155、156頁、)情節相符,復與證人即告訴人A○○、地○○、黃○○、X○○、丁○○、劉人瑀、H○○、己○○、J○○、戊○○、I○○、E○○、蘇麗旬、卯○○、G○○、黃麗真、R○○、劉煜淳、葉容孜、胡辰瑜、L○○、B○○、b○○、午○○、羅以涵、巳○○、丙○○、Q○○、文遠逢、庚○○、駱安怡、D○○、張珮玲、林盈潔、曾珮珊、酉○○、C○○、N○○、天○○、林秀玲、劉邦淦、宙○○、S○○、玄○○、d○○、沈祖廷、林以諾、乙○○、c○、蕭宇樂、未○○、宇○○、h○○、f○○、M○○、蔡昱哲、a○○、亥○○、O○○、Y○○(下稱告訴人A○○等60人)之證述(見偵14315號卷第109、110、123至125、147、148、159至161頁、少連偵23號卷一第171至175、211至215、257至260、297至299、335至338、367至373、475至479、499至505頁、少連偵23號卷二第7至11、79至83、157至163、221至225、259至265、325至327、387至389、411至413頁、少連偵23號卷三第3至7、37至41頁、少連偵57號卷一第269至273、305、306、321至328、349至355、367至371、391至395、422至425、442至444、450至452、465至467、490至492、503至505、518至522頁、少連偵57號卷二第9至13、49至53、75至79、107至109、132至135、149至150167至171、195至199、230至231、255至257、271至273、288至290、305至307、311至315、339至345、365至367、380至383頁、少連偵57號卷三第153至157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A○○提出之活儲存款明細、告訴人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X○○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丁○○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U○○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H○○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J○○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江秀媚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I○○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E○○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i○○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卯○○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G○○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P○○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W○○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T○○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L○○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告訴人B○○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b○○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午○○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g○○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Q○○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甲○○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庚○○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駱安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D○○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戌○○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寅○○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K○○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C○○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N○○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天○○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子○○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V○○提出之匯款憑證、告訴人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S○○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玄○○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d○○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壬○○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c○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e○○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h○○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f○○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M○○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Z○○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a○○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亥○○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O○○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Y○○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拍照片162張在卷可稽(見偵14315號卷第113、129、137、145、153、165、173、181、191、199、207、275至279、357、363、369、375、385、387、389頁、少連偵23號卷一第171至187、189至218、193、221、253、289、313、333、341、361、417、473、485、521頁、少連偵23號卷二第5、53、77、135、155、167、220、231、257、293、325、357、383、403、443頁、少連偵23號卷三第19、35、45、151、177至181頁、少連偵23號卷四第29至39頁、少連偵57號卷一第277、310、338、361、373、396至400、427、441、457、473、486、511、532頁、少連偵57號卷二第15至23、59、95、110、142、143、156、177至183、217、233、265至267、281、291、308、331、357、369、390頁、少連偵57號卷三第399、409、415、421、429、435、441、447、455、459、463、467、477、511、515、523、535頁、偵2243號卷一第232頁),足認被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上開任意性自白與卷內證據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二、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詐騙款項之分工模式分別為:被告高聖哲召募他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後,由其他成員以撥打電話、LINE通訊等方式,誆騙A○○等60人,並指示其等分別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由共同被告及其他車手提領詐騙款項,將之交由被告陳重安轉交被告林秉鋐再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至少包括向告訴人A○○等60人施以詐術之其他成員,召募他人加入擔任車手工作之被告高聖哲,提領詐騙款項之共同被告,第一層收水之被告陳重安及第二層收水之被告林秉鋐,其成員已達三人以上至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之犯行堪以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㈠、本案詐欺集團藉由人頭帳戶收取告訴人A○○等60人匯入之款項,再由被告高聖哲所招募之同案被告羅昱陞、共同被告各自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將之交予被告陳重安,再轉交予被告林秉鋐收集後交予集團其他上游成員,其等此舉有遮掩、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之關聯性,以達成產生遮斷金流,掩飾、隱匿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而造成躲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所為,均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

㈡、核被告高聖哲就附表一編號1、2、5、9、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9所為;被告林秉鋐就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31所為:被告陳重安就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附表三編號1至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附表二編號6、7之告訴人為同一人,應認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就該部分所為,均係基於取得同一告訴人所交付被騙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係在同時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認是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另檢察官移送併辦即附表二編號5、8、10、15所示犯行,核與被告林秉鋐、陳重安所犯此部分犯行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獲取犯罪所得,於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並完成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為,造成詐欺取財行為最後階段與洗錢行為二者局部重合,二罪侵害之法益不同,偏論其一,均為評價不足,自應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高聖哲所犯附表一編號1、2、5、9、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9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間;被告林秉鋐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31之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間;被告陳重安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附表三編號1至31之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間,揆諸上揭說明,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應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且衡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該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在內。行為人雖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被害人等行為,惟其配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行騙,取領被害人款項,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行為人縱不認識其上手以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未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或未能確切知悉詐騙被害人之模式,然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則彼此間對於犯罪之實施,仍應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令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第2690號、第3191號、第35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高聖哲就所為附表一編號1、2、5、9、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9所示犯行;被告林秉鋐就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31所示犯行:被告陳重安就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附表三編號1至31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同案被告羅昱陞、李子杰、黃○哲、吳○傑、范○邦、趙○羽、「劉冠宏」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間,就詐騙各該告訴人等之行為,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縱未參與全部詐欺犯罪行為,仍應就所參與之犯行,與共同被告、同案被告羅昱陞、李子杰、黃○哲、吳○傑、范○邦、趙○羽、「劉冠宏」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而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告訴人互異,詐騙方式、取款時間及地點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部分

㈠、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於本院審理中就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就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所犯一般洗錢罪部分,原應各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俱減輕其刑,然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就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不思憑己身勞力賺取生活所需,竟好逸惡勞,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招募、收集詐騙款項之工作,與「劉冠宏」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詐騙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A○○等60人,騙取其等信任,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不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更令告訴人A○○等60人損失金錢不菲,甚至求償無門,又歷次犯罪時間集中,手法均接近,顯見本案詐欺集團具有相當規模,對人民財產權造成嚴重威脅,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違犯本案所生危害甚大,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譴責;惟念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犯後均坦認犯行,已有悔悟之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各該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造成各該告訴人等財產損失之危害程度;酌及被告高聖哲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司機工作,月入約3萬元,與父母親同居;被告林秉鋐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入監前從事中古車買賣,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與生病父親、母親及妹妹同居;被告陳重安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困,與父母親同居(見本院訴字卷三第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㈢、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所犯上開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其等於本案被訴各罪均尚未確定,佐以其等另因數案經判處罪刑,有各該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不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被告高聖哲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報酬係按提領金額之0.5%計算,被告林秉鋐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報酬係日薪4,000元,被告陳重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報酬係日薪3,000元等情,業據被告高聖哲、林秉鋐、陳重安於本院準備程序供陳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8頁),被告高聖哲所參與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2、5、9及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9部分所示之提領金額為1,750,123元,被告高聖哲按該金額之0.5%計算報酬為8,750元;被告林秉鋐參與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及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31部分之提領日數為11日,則被告林秉鋐獲得報酬為44,000元;被告陳重安參與犯行即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及附表三編號1至31部分之提領日數為11日,被告陳重安所獲得報酬為33,000元,各該被告之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高聖哲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間起,加入以「劉冠宏」之成年男子為首之不詳詐欺集團,被告高聖哲招募羅昱陞加入詐欺集團後擔任俗稱第一層收水及車手工作。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3、4、6至8、10、11及附表二編號15所示時間,以同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同附表編號所示黃○○、X○○、U○○、H○○、己○○、戊○○、I○○、g○○陷於錯誤,而將如同附表編號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羅昱陞自己或指示李子杰、李建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處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所得贓款交付羅昱陞,羅昱陞再交付陳重安,「劉冠宏」並指揮林秉鋐向羅昱陞、陳重安收取贓款,因認被告高聖哲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㈡、被告林秉鋐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間起,加入以「劉冠宏」之成年男子為首之不詳詐欺集團,被告林秉鋐負責第二層收水工作,少年黃○哲則負責車手工作。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時間,以同附表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同附表編號所示V○○陷於錯誤,而將同附表編號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羅昱陞指示少年黃○哲,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三所示處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所得贓款交付羅昱陞,羅昱陞再交付陳重安,「劉冠宏」並指揮被告林秉鋐向陳重安收取贓款,因認被告林秉鋐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此之所謂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關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高聖哲被訴就本案附表一編號3、4、6至8、10、11所示告訴人黃○○、X○○、U○○、H○○、己○○、戊○○、I○○所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事實,前經檢察官另案起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判決判處罪刑,嗣被告高聖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由最高法院於110年6月3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又被告高聖哲被訴就本案附表二編號15所示告訴人g○○所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事實,前經檢察官另案起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判處罪刑,於110年12月1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經比對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至8、10、11所載犯罪事實,與前揭士林地院判決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兩案受詐欺之被害人(告訴人)即U○○、H○○、己○○、戊○○、I○○與詐欺時間、方式均相同,為自然行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又比對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及附表二編號15所載犯罪事實,與前揭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判決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兩案受詐欺之被害人(告訴人)黃○○、X○○、g○○與詐欺時間、方式均相同,僅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不同,可見被害人(告訴人)黃○○、X○○、g○○係遭同一詐欺集團成員於同一時間以同一方式所騙,其等係基於取得同一被害人所交付被騙款項之單一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侵害法益相同,是本案附表一編號3、4及附表二編號15部分與前開業經判決確定之案件,顯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參諸前揭說明,二案件間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從而,被告高聖哲被訴本案附表一編號3、4、6至8、10、11及附表二編號15部分犯行,俱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高聖哲該部分犯行再行起訴,本院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㈡、被告林秉鋐被訴就本件附表三編號12所示告訴人V○○所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事實,前經檢察官另案起訴,由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687號判決判處罪刑,嗣被告林秉鋐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1年7月2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經比對本案起訴書附三編號12所載犯罪事實,與前揭本院判決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兩案受詐欺之被害人(告訴人)即V○○與詐欺時間、方式均相同,為自然行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是被告林秉鋐被訴本案附表三編號12部分犯行,為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檢察官就被告林秉鋐該部分犯行再行起訴,本院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然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被告高聖哲、林秉鋐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全部為有罪之陳述,僅因被告高聖哲被訴起訴書附表附表一編號3、4、6至8、10、11、附表二編號15所載犯行,被告林秉鋐被訴附表三編號12所載犯行,業經前案判決確定而有應諭知免訴之情形,檢察官及被告高聖哲、林秉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本案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04頁),並無訴訟權遭侵害之疑慮,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本院自得以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星汝移送併辦,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令冠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受騙經過 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 行為人 1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21時0分許,來電佯稱A○○加入商城會員,每月自帳戶自動扣款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 21時21分許,匯款49,989元。 21時27分許,匯款40,123元。 21時37分許,匯款14,955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芷琳) 108年4月1日21時26分許起至同日21時40分止,共計提領105,000元。 高聖哲 2 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19時35分許,來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20時26分許,匯款99,123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芷琳) 108年4月1日20時46分許,共計提領122,000元。 高聖哲 3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17時51分許,來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他人購物誤設自黃○○帳單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20時40分許,匯款22,989元。   高聖哲    108年4月1日 21時59分許,匯款26,589元。 22時5分許,匯款8,832元。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陳有 為) 108年4月1日22時16分許至22時39分許止,共計提領110,000元。  4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16時許,致電佯稱網購業者,因業務關係,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交易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21時5分許,匯款16,985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芷琳) 同編號1 高聖哲 5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9日15時8分許,假冒好友黃祺涵來電佯稱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13時51分許,匯款8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承翰) 108年4月1日14時15分許起至108年4月2日凌晨0時17分許止,共計提領109,900元 。 高聖哲 6 U○○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11時許,假冒好友鄭碧琴來電佯稱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14時43分許,匯款30,000元。   高聖哲 7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21時30分許,來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21時57分許,匯款29,987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有為) 同編號3 高聖哲 8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18時38分許,來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22時17分許,匯款29,985元。  同編號3 高聖哲 9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3日20時46分許,來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23日 21時31分許,匯款29,989元。 21時33分許,匯款29,989元。 21時47分許,匯款29,985元。 22時0分許,匯款29,989元。 22時9分許,匯款24,21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柏瑋) 108年3月23日21時44分許起至22時10分許止,共計提領144,000元。 高聖哲 10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6日20時52分許,致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6日 22時43分許,匯款49,985元。 22時46分許,匯款49,987元。 23時30分許,匯款29,987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榮利) 108年4月16日22時58分許起至23時53分許止,共計提領129,000元。 高聖哲 11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4日19時51分許,假冒外甥呂振豪來電佯稱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6日14時26分許,匯款20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螢玖) 108年4月17日凌晨0時2分許,提領19,000元。 高聖哲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受騙經過 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 行為分工 1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1日20時許,來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21日 22時3分許,匯款99,985元。 22時5分許,匯款99,987元。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姿穎) 108年3月21日22時21分許起至108年3月22日0時17分許止,共計提領160,000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2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1日20時許,來電佯稱虎尾科技大學總務室小姐,要求電腦標案附加宿舍鋁床採購案趕出貨之鋁床須先匯款才能完成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22日15時22分許,匯款28萬7,3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永平) 108年3月22日16時38分16秒、54秒許,共計提領40,000元 。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3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8日17時53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28日 18時53分許,匯款29,985元。 19時10分許,匯款29,985元。 聯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姜禮維) 108年3月28日19時2分40秒許起至19時15分6秒許止,共計提領96,000元 。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4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8日17時53分許,來電佯稱HITO本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28日19時7分許,匯款36,213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5 P○○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7日14時許,假冒好友致電佯稱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29日11時36分許,匯款5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佩瑤) 108年3月29日11時36分40秒許,提領50,000元 。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6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9日19時54分許,來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29日 23時15分許,匯款29,987元。 23時30分許,匯款2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冠菁) 108年3月29日23時24分33秒許起至23時37分55秒許止,共計提領85,000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7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9日19時54分許,致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30日 凌晨0時13分許,匯款29,985元。 凌晨0時15分許,匯款29,983元。 凌晨0時18分許,匯款2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宗庭) 108年3月30日凌晨0時31分32秒許起至0時32分35秒許止,共計提領60,000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8 W○○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30日,來電佯稱歡樂鹿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30日 17時9分許,匯款10,235元。 17時11分許,匯款3,123元。 17時17分許,匯款16,123元。 遠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信甫) 108年3月30日17時32分16秒許起至17時36分30秒許止,共計提領79,000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9 T○○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30日,致電佯稱之前網路購物,因駭客入侵,需操作自動提款機,避免個資外洩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30日17時27分許,匯款49,987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10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30日15時許,來電佯稱HITO本舖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30日 17時39分許,匯款30,000元。 17時42分許,匯款30,000元。 17時46分許,匯款30,000元。 17時56分許,匯款2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信甫) 108年3月30日18時2分5秒許提領119,000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11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20時許,致電佯稱雅虎超級商城購物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日20時59分許匯款29,982元。 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芷琳) 108年4月1日21時23分11秒許起至21時27分49秒許止,共計提領79,000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12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日14時37分許,來電佯稱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因申辦門號,未繳帳單及檢察官要調查財產及信託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3日11時4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鳳玲) 108年4月3日11時52分10秒許起至11時54分47秒許止,共計提領150,000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13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31假冒好友致電佯稱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3日12時28分許,臨櫃匯款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戴誠佑) 108年4月3日13時23分9秒許,提領50,000元。  高聖哲  14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5日,來電佯稱網路商城客服人員,因系統內部疏失,導致重複訂購商品,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自動分期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5日 18時51分許,匯款29,985元。 18時40分許,匯款2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又盈) 108年4月5日18時47分55秒許起至18時56分1秒許止,共計提領60,000元 。 高聖哲  15 g○○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9時2分許,來電佯稱LULUS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因內部疏失,導致設定為收受貨款帳戶,需操作自動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3日 20時20分許,匯款49,987元。 20時29分許,匯款19,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季瑋) 108年4月13日20時35分51秒許起至20時38分13秒許止,共計提領99,000元(含其他被害贓款)。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3日 20時9分許,匯款49,987元。 20時12分許,匯款4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季瑋)  108年4月13日20時20分許起至20時23分許止,共計提領130,000元。     108年4月13日20時22分許,匯款4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靜怡)  108年4月13日20時26分許起至20時29分許止,共計提領79,000元。  16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7時5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之前訂單發生錯誤,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訂單及更改隱私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3日 17時55分許,匯款26,912元。 17時58分許匯款10,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靜怡) 108年4月13日18時9分16秒許起至18時43分55秒許止,共計提領74,000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17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6時許,致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之前訂單發生錯誤,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訂單及更改隱私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3日18時2分許,匯款10,987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18 Q○○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3日17時40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會計部門人員,對帳時發現誤設為經銷商,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3日18時33分許,匯款25,123元。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19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9日,來電佯稱網路購物會計部門人員,對帳時發現訂單誤設為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3月29日17時19分許,匯款15,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良佑) 108年3月29日18時12分29秒許起至18時25分6秒許止,共計提領145,000元(含其他被害贓款)。 高聖哲 林秉鋐 陳重安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受騙經過 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提領金額 行為人 1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7時30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訂單遭駭客入侵,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訂單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18時43分許,匯款4,243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孫紫箖)  108年4月8日18時52分許至19時2分許止,共計提領5,000元。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8日19時24分許,匯款18,989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孫紫箖) 108年4月8日19時29分許,提領19,000元。     108年4月8日20時48分許,匯款52,06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駱安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7時8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重複訂購,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 17時44分許,匯款49,989元。 17時49分許,匯款49,989元。 18時4分許,匯款29,985元。 台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 孫紫箖)  108年4月8日17時55分許起至18時30分許止,共計提領129,000元 。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8日18時12分許,匯款47,35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8時42分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8時44分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9時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9時12分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3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6時42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17時41分許,匯款12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8日 18時06分許,匯款30,000元。 18時18分許,匯款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 孫紫箖) 108年4月8日18時16分許起至18時31分許止,共計提領100,000元 。     108年4月8日18時29分許,匯款11,985元。 板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4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6時48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付費會員,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17時40分許,匯款47,50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8日17時47分許,匯款47,35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7時53分許,匯款47,35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18時1分許,匯款29,999元。 18時3分許,匯款2,999元。 18時7分許,匯款26,123元。 18時34分許,匯款2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 孫紫琳) 108年4月8日18時20分許起至18時47分許止,共計提領119,000元 。     108年4月8日18時28分許,匯款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8時37分許,匯款2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9時11分許,匯款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19時19分許,匯款30,000元。 19時22分許,匯款30,000元。 19時28分許,匯款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9時46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0時1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18時14分許,匯款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5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9時25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多筆交易,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 20時30分許匯款29,989元。 20時41分許,匯款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呂亦樺) 108年4月8日20時35分許起至20時58分許止,共計提領127,000元 。 林秉鋐 陳重安 6 K○○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9時12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按月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 20時18分許,匯款29,985元。 20時33分許,匯款1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呂亦樺)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8日 20時20分許,匯款29,985元。 20時23分許,匯款2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帳戶      108年4月8日 21時10分許,匯款2,000元。 21時14分許,匯款30,000元。 21時23分許,匯款2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27分許,匯款29,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30分許,匯款14,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8年4月8日 21時49分許,匯款30,000元。 21時52分許,匯款15,000元。 22時1分許,匯款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2時23分許,匯款49,80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7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7時52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自帳戶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20時34分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8日20時37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0時42分許,匯款2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詹鎮豪)  108年4月8日20時44分許起至20時51分許止,共計提領141,000元 。     108年4月8日20時44分許,匯款41,50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0時46分許,匯款41,50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0時50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0時52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0時54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0時59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09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11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15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16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20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22分許,匯款29,523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8日21時27分許,匯款47,5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8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9時15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植訂單金額,需操作自動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 20時26分許,匯款29,987元。 20時29分許,匯款21,973元。 20時32分許,匯款18,045元。 20時37分許,匯款11,234元。 20時47分許,匯款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鎮豪)  同編號7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8日20時52分許,匯款11,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N○○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3月21日15時24分許,來電佯稱為客戶王姵鈞,嗣於同年3月28日,來電佯稱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8日11時30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葉素鈴) 108年4月8日12時41分許起至108年4月9日凌晨0時2分許止,共計提領200,000元。 林秉鋐 陳重安 10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11時許,來電佯稱為友人秋芬,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13時22分許匯款5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正煒) 108年4月10日13時44分許起至13時47分許止,共計提領50,000元。 林秉鋐 陳重安 11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9日16時16分許,來電佯稱為親戚,嗣於同年4月10日以LINE聯繫稱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10時53分許,匯款90,000元。 14時51分許﹐匯款1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俊德) 108年4月10日15時11分許起至4月11日凌晨0時許止,共計提領70,000元。 林秉鋐 陳重安 12 V○○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4時47分許,來電佯稱為姪子孫慶義,需款孔急,欲借貸款項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9日 11時許,匯款200,000元。 13時47分許,匯款3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宸瑜) 108年4月10日16時11分許起至16時12分許止,共計提領30,000元。 陳重安 13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8日19時15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將購物取貨設定為按月消費,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17時47分許,匯款29,985元。 17時50分許,匯款11,123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0日 18時29分許,匯款29,985元。 18時32分許,匯款29,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王俊博) 108年4月10日18時29分許起至18時37分許止,共計提領99,000元。  14 S○○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9日18時29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17時57分許,匯款21,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號(戶名: 王俊博)  108年4月10日17時59分許起至18時13分許止,共計提領51,000元。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6日19時18分許,匯款25,91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9日18時29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按月自動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17時26分許,匯款49,989元。 17時29分許,匯款4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0日18時25分許,匯款47,399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8時27分許,匯款47,399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8時28分許,匯款29,999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王俊博) 同編號13     108年4月10日18時40分許,匯款47,499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8時43分許,匯款47,35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8時57分許,匯款2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許,匯款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01分許,匯款47,49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07分許,匯款29,985元。 兆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 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10分許,匯款30,000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14分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21分許,匯款29,985元。 台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30分許,匯款47,35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46分許,匯款29,384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59分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20時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6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16時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致設定重複消費,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18時29分許,匯款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號(戶名: 王俊博) 同編號13 林秉鋐 陳重安 17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19時25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定多筆消費,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26分許,匯款29,987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 巫嘉培)  同編號18、19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0日19時34分許,匯款49,69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36分許,匯款29,24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41分許,匯款49,69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55分許,匯款49,69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19時57分許,匯款49,695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8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17時36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以其個資重複下訂單,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19時11分許,匯款47,350元。 19時27分許,匯款47,35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0日 19時17分許,匯款29,987元。 19時44分許,匯款7,315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巫嘉 培) 108年4月10日19時29分許起至20時9分許止,共計提領149,000元 。  19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18時33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定多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19時26分許,匯款29,989元。 19時33分許,匯款29,989元。 19時53分許,匯款23,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 巫嘉培)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0日19時45分許,匯款49,68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20時14分許,匯款14,949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20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20時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會計部門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經銷商,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20時12分許,匯款49,989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俊博) 108年4月10日20時17分許起至20時19分許止,共計提領50,000元。 林秉鋐 陳重安 21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20時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訂單有問題,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20時42分許,匯款23,989元。 20時46分許,匯款234元。 20時48分許,匯款38,989元。 20時50分許,匯款6,987元。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俊博) 108年4月10日20時46分許起至20時55分許止,共計提領70,000元。 林秉鋐 陳重安 22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20時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經銷商,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21時6分許,匯款29,989元。 21時37分許,匯款29,985元。 21時55分許,匯款29,970元。 22時18分許,匯款30,000元。 22時24分許,匯款3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 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國平)  108年4月10日21時14分許起至22時49分許止,共計提領149,000元 。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0日21時20分許,匯款29,384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21時20分許,匯款29,384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21時25分許,匯款29,384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21時57分許,匯款21,489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21時59分許,匯款42,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22時01分許,匯款42,00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108年4月10日22時41分許,匯款1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陳仲良) 108年4月10日22時49分許,提領15,000元。  23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20時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多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22時01分許,匯款49,987元。 22時03分許,匯款49,687元。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啟佑)  108年4月10日22時7分許起至22時13分許止,共計提領99,000元。 林秉鋐 陳重安    22時18分許,匯款49,800元。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24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21時8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重複訂購,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22時2分許,匯款49,985元。 22時4分許,匯款37,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仲良) 108年4月10日22時11分許起至22時41分許止,共計提領135,000元 。 林秉鋐 陳重安 25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0日22時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先前訂購有誤,需操作自動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0日 22時12分許,匯款29,989元。 22時25分許,匯款17,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仲良)  林秉鋐 陳重安 26 M○○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9日17時57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高級會員,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9日18時41分許,匯款18,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9日19時34分許,匯款9,999元。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林 晏茹) 108年4月19日19時36分許起至20時13分許止,113,000元  27 Z○○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9日19時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9日 19時33分許,匯款11,015元。 19時42分許,匯款12,123元。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晏茹)  林秉鋐 陳重安 28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9日17時40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9日 17時40分許,匯款.41,138元 。 18時6分許,匯款2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9日17時59分許,匯款30,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4月19日 18時2分許,匯款29,989元。 18時3分許,匯款2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戶名: 張志榮) 108年4月19日18時8分許起至18時18分許止,共計提領60,000元。  29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9日19時15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大量購物之批發商,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9日20時3分許,匯款.29,989元。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林晏茹)  同編號26、27 林秉鋐 陳重安    108年4月19日 20時9分許,匯款19,223元。 20時18分許,匯款16,3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晏茹) 108年4月19日20時41分許起至20時45分許止,共計提領45,000元。  30 O○○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9日17時17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大量訂單,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8年4月19日20時11分許,匯款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晏茹)  林秉鋐 陳重安 31 Y○○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9日19時20分許,來電佯稱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遭駭客入侵,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09年4月19日19時20分許,匯款49,985元。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林晏茹) 同編號26、27 林秉鋐 陳重安 
附表四: 
被告 參與犯罪事實 宣告刑 高聖哲 附表一編號1、2、5、9 附表二編號1至14、16至19 高聖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秉鋐 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 附表三編號1至11、13至31 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重安 附表二編號1至12、15至19 附表三編號1至31 林秉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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