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德興
- 送達代收人
- 余高子
- 指定辯護人
- 陳宜君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記載「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20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39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20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394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記載,茲發現有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