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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英豪張敏玲陳冠中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德興
送達代收人
余高子
指定辯護人
陳宜君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正本及原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記載「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20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39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110年度簡字第20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394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記載,茲發現有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陳冠中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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