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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解怡蕙許凱傑李陸華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軒弘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與附表一關於被告姓名蘇軒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蘇軒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及附表一就被告姓名登載為蘇軒宏,其中第3字之「宏」顯係誤載,此觀諸原判決主文第1項及事實第1項均已書明被告為蘇軒「弘」可明,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均應更正為蘇軒弘。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李陸華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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