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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程克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鐘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0年9月6日所為110年度審易字第91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鐘賢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偵字第102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915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楊孝勇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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