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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程克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瑞峰

陳複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主文欄」內關於「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關於「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記載,顯係「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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