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瑞峰
陳複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主文欄」內關於「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110年度審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9關於「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記載,顯係「陳複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