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學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學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學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年2月22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於108年3月29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前之108年1月某時至同年3月21日間,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9年10月2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4月,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0年5月20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108年3月29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嗣於緩刑前之108年1月某時至同年3月21日間,因運輸第三級毒品,於109年10月2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4月,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0年5月2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佐,是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運輸第三級毒品,而在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6月以上宣告確定之事實,即堪予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