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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96號

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鍾雅蘭

聲請人
即受刑人
吳銘修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第88條第1 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刑法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8條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7號施用毒品案偵辦,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54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評估結果,認聲請人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4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110 年3 月1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轉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然因法務部於110年3 月26日函頒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之靜態因子配分由「不限上限」修正為「上限10分」,此評估標準之修正屬於法律變更,固不適用於修正前已依法執行之強制戒治程序,惟仍得作為認定有無繼續執行必要之依據,是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聲字第44號案聲請免除上開強制戒治之執行,經同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502 號裁定聲請人上開強制戒治免予繼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之聲請人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書、同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502號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所犯上開110 年度毒偵字第7號施用毒品案,未曾經同院判處罪刑確定。

㈡又聲請人聲請免除刑之執行者,聲請書雖未釋明,然觀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聲請人曾因①犯竊盜案件,於民國109年4月14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刑期自109年7月27日至109年10月26日;②又犯施用毒品案件,於109年3月12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刑期自109年10月27日至110年9月1日③又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於109年3月9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刑期自110年9月2日至111年4月1日;④另犯施用毒品案件,於109年4月1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提起上訴後,於109年3月1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刑期自111年4月2日至111年12月1日,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是此等案件與前揭免除強制戒治執行之案件,非屬同一案件,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之聲請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㈢可認聲請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7號施用毒品案之強制戒治免予執行,據以聲請免除另案即上開㈡所示確定判決之刑之執行(該等確定判決均非同一施用毒品犯行所宣告之徒刑),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四、另上開強制戒治之執行,亦非依據刑法第88條規定所宣告之保安處分,自無從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予以考量是否免其刑之執行。

五、末查,聲請免刑之執行,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所配置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自向法院聲請。是本件既係由受刑人自行聲請,非由檢察官為之,亦與前揭規定不合。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規定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9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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