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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劉俊源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慶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慶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慶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再,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2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本件聲請為正當。又,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然依上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並受前定應執行刑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5日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45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01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013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416號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16號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3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9月1日 110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57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4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49號 備    註  編號2至6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7月17日 109年7月1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01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01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013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16號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16號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確定日期 110年9月1日 110年9月1日 110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4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4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49號 備    註 編號2至6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3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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