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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姚念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8號、109年度執字第2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林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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