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78號、109年度執字第2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凱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