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軒弘
- 選任辯護人
- 蕭銘毅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與附表一關於被告姓名蘇軒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蘇軒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及附表一就被告姓名登載為蘇軒宏,其中第3字之「宏」顯係誤載,此觀諸原判決主文第1項及事實第1項均已書明被告為蘇軒「弘」可明,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均應更正為蘇軒弘。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