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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鄧鈞豪林記弘范雅涵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辰浩
被告
余宗保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政緯律師
被告
林晏齊

宋依親

周鋐文

黃勁揚

卞志豪

卞志龍

操昆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記載之「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顯與審理期日所定之宣判日期及宣判筆錄不符,顯係誤繕,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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