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鄧鈞豪范雅涵趙德韻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彥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第十一項) 胡彥宇犯如附表一編號5、6、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6、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主文第十一項) 胡彥宇犯如附表一編號5、6、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5、6、8「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