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翁毓潔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立偉

黃韋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甘智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丁立偉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徒期徒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壓剪壹支、帽子壹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五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韋智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二十三「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二十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徒期徒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二十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甘智鐘犯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徒期徒貳年肆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萬能鑰匙壹串、帽子貳頂、眼鏡壹副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五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立偉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徒期徒參年陸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帽子壹頂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至二十五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韋智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二十三「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二十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徒期徒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二十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甘智鐘犯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徒期徒貳年肆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萬能鑰匙壹串、帽子貳頂、眼鏡壹副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七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五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