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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41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瑋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948號、110年度偵字第31534號、110年度偵字第37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瑋庭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瑋庭為鄧仲樺(所犯竊盜等犯行,另經本院論罪科刑)女友,二人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7月25日下午5時58分許,光顧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POYA寶雅-臺北公館店(簡稱寶雅公館店)」時,見四下無人注意即趁機分頭行竊,共出手攫取涼感舒爽背心、蕾絲調整背心、蕾絲內搭背心、琱兔立體彈性平口褲各1件及運動風簡約夾腳拖鞋2雙等總售價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商品,旋藏進手提桃紅色塑膠袋內,未結帳卻佯裝若無其事離去。

㈡於110年9月5日中午12時5分許,至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POYA寶雅-臺北西門店(簡稱寶雅西門店)」時,又趁四下無人之際分進合擊,徒手將(新)媚比琳黑眼圈擦擦筆130自然色6ml、媚比琳終極摩天濃防水睫毛膏、WINMAX極度溫和去光水(60ml)、GATSBY男性淡香水50ml-極致湛藍、三立巧克力夾心餅92.4克、Kido三明治120g-奶油餅乾、樂天小餅乾家庭號195g-巧克力及濃黑巧克力各1件、雪之戀水滴型蛋糕(原味)、20694(M-L)-紫色彩棉拉鍊胸衣、5338-蕾絲內搭背心-白F等要價共計2,427元商品放入購物籃,躲入2樓試衣間一一拆封包裝裝入隨身購物袋,逕行步出店門揚長而去。案經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素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業於111年9月2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1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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