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育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17、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6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育佑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2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06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聲請將本案移送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信股)表示:同意合併審理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1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