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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90號

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傅偉李佳靜陳盈呈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恩煌
被告
陳昕琳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玉庭律師

上列被告等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及出處」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及出處」欄之記載,酌以如附表「更正之理由」欄所示之理由及資料互參,堪認原判決原本關於上開內容,應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誤載。從而,上開判決原本之內容有前述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至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9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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