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0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清堂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清堂犯毀損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清堂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071號
被 告 高清堂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清堂於民國109年間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485號案件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
於110年2月2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毀損之犯
意,於111年3月16日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前草
皮停車場,持美工刀割破黃鈺軒所管領使用、停放在該處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致該機車坐墊受損
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黃鈺軒。
二、案經黃鈺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清堂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黃鈺軒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監視器影像畫面及照
片10張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高清堂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又被告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檢 察 官 林珮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鍾向昱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