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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采葳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邱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9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邱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貳頂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邱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機車及安全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本案竊得之安全帽2頂,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本案竊得之機車,業經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采葳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9822號
  被   告 張邱良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邱良於111年8月10日下午4時22分許,行經臺北市文山區
    興隆路3段115巷時,見廖培英所有置於該巷內停車格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取下,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發動上開機車後騎乘離
    去而竊取之(含車內安全帽2頂)。
二、案經廖培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邱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廖培英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贓物認
    領保管單等附卷可稽,足徵本件被告供述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3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