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9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庭維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慶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慶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月(3次)、1年2月(4次)、1年3月(2次)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8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年1月、1年2月(共2罪)、1年3月(共2罪)確定。②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④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7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①至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上④所示案件),就本件聲請應有管轄權。

㈡受刑人現在法務部○○○○○○○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2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月9日,又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530號函核准假釋乙節,亦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531號函暨檢附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庭維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9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