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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馮昌偉許峻彬程欣儀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毓國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廖孟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37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或受命法官之處分,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或處分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因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處分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              位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一 附表一編號8「匯款時間(民國)」欄 109年7月27日15時45分 109年7月27日15時45分    109年7月29日10時6分  二 附表一編號8「詐得金額(新臺幣)」欄 3萬元 3萬元    13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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