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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盈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鴻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下午4時5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峨嵋停車場之廁所內,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7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後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清單各1紙、現場照片5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毒品鑑定書1紙可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卷第21、41、97、10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粉末(含包裝袋壹只) 壹袋 經鑑驗(淨重零點三零二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三零一一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青字第168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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