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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劉俊源

第1036號

第1353號

第1464號

第1466號

第19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A編號2「詐騙方式」欄關於「111年13月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3月7日」;附表B編號1至8「詐騙時間及方式」欄關於「110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僅係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A編號2及附表B編號1至8所載「111年13月7日」、「110年」部分,應分別為「111年3月7日」、「111年」,此屬電腦繕打過程之顯然錯誤,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