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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8號

因贓物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程克琳劉俊源王星富

原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被告
林孟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20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贓物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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