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贓物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政鴻、林孟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8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被 告 林孟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20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