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敏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敏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敏珠因犯竊盜罪,於民國108年9月30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6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8年11月8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110年3月24日再犯竊盜罪,於111年1月17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審易字第19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94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已於111年8月9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不法內涵非輕,猶具相當之惡性,足見其法治觀念偏差,守法觀念薄弱,並非一時失慮,且違反判決緩刑之目的,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其宣告;又前開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2 款、第2 項及第7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敏珠因犯竊盜罪,於108年9月30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63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108年11月8日確定(下稱前案)。竟於緩刑期內之110年3月24日再犯竊盜罪,於111年1月17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審易字第19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94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已於111年8月9日確定(下稱後案),嗣聲請人於111年10月7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宣告等情,有各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聲請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文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本院審酌受刑人於前、後案所犯罪名分別為侵入住宅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罪名相似,其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守法意識薄弱,且未因前案緩刑之寬典而有所悔悟、警惕,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