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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吳玟儒

被告
徐仕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仕豪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

二、經查,被告徐仕豪前於民國111年5月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存在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拘役40日在案,嗣經臺灣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1年執次字第191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1年7月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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