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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姚念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展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38號、111年度執字第2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展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展鑫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檢察官據以為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經視訊受刑人,其表示希望定刑8年3月至8年4月間。本院綜合一切情事,按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4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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