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展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38號、111年度執字第2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展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展鑫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檢察官據以為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經視訊受刑人,其表示希望定刑8年3月至8年4月間。本院綜合一切情事,按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