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2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邱于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黃盟竣

具 保 人 黃如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111年度執更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如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如旗因受刑人黃盟竣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8年刑保字第25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出具本院所指定之保證金2萬元後,釋放受刑人,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2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45號裁定與另案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2年,前開裁定於111年7月15日確定後送聲請人指揮執行(111年度執更字第1107號)等節,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㈡次查,聲請人以111年度執更字第1107號案指揮執行時,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且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20日新北檢增火111執更助644字第1119114882號函附拘票、報告書、新莊分局查訪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于真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2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