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郁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12號、111年度執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郁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承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且經本院提訊受刑人表示意見,亦僅陳稱「越輕越好」。是綜合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