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姚念慈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式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0號、111年度執字第6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式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式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固然其所犯附表編號8號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則受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狀在卷可稽(聲請卷參照),檢察官據以為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且經提訊受刑人,係表示請從輕量刑(另詢問本院曰:其另案可否一併定應執行刑。但該案不在檢察官本次聲請範圍內,容應由受刑人聲請檢察官依法審酌)。爰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