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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志煌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宥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宥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之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0年5月19日,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此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3),有如附表所示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已同意就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訊問確認,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合併定刑,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茲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相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並衡酌所犯數罪時間之間隔、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犯罪情節、犯罪動機、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與受刑人於112年8月25日訊問時所陳意見等因素,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秩序 毒品防制條例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3日 109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1日 110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4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72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09號  判決日期 110年04月15日 111年04月20日 111年1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09號  確定日期 110年05月19日 111年09月14日 112年07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402號(原為同署110年度執他字第3470號,於111年12月30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382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1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8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