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5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星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嘉樂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國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537、3273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第3頁第29行至第4頁第3行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0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