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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莊書雯翁毓潔葉詩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建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建州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至19所示被害人黃冠㨗、李俊達、李政哲、施培羚、黃建榮、謝孟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且案件依該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簡建州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至19)所示被害人黃冠㨗、李俊達、李政哲、施培羚、黃建榮、謝孟勳被害款項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而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2月6日繫屬於本院;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業以被告提領上開6位被害人被害款項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113號、第58279號),於111年12月5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58號審理,並於112年4月12日分別判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目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等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6日北檢邦蘭111偵35149字第1129009068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起訴書、前揭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6頁、第407至427頁、第429頁、第401頁)。

㈡是被告被訴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至19所示被害人黃冠㨗、李俊達、李政哲、施培羚、黃建榮、謝孟勳被害部分,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部分,於本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此部分經檢察官陳玟瑾提起公訴。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提款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備註 1 黃冠㨗 111年9月18時49分許、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19日19時33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年桔) 29,987 ⑴111年9月19日19時38分14秒 ⑵同日19時38分55秒 ⑶同日19時39分許 ⑷同日19時40分許 ⑸同日19時50分許 ⑹同日19時51分許 ⑴至⑷新北市○○區○○路000號 ⑸⑹新北市○○區○○路000號 ⑴20,005 ⑵20,005 ⑶20,005 ⑷20,005 ⑸20,005 ⑹19,00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至16 2 李俊達 111年9月16日18時許、佯稱網路購物平台遭駭客入侵,需轉帳操作云云 111年9月16日19時34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年桔) 49,989     3 李政哲 111年9月19日19時10分許、佯稱網路購物平台遭駭客入侵,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19日19時45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年桔) 39,985     4 施培羚 111年9月24日18時39分許、佯稱住宿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4日20時59分許、同日21時5分許、同日21時24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韋辰) 49,858、 23,516、 6,969 ⑴111年9月24日21時4分許 ⑵同日21時5分許 ⑶同日21時6分許 ⑷同日21時8分許 ⑸同日21時9分4秒 ⑹同日21時9分53秒 ⑺同日21時10分許 ⑻同日21時29分許 ⑴至⑺新北市○○區○○街000號 ⑻新北市○○區○○街000號 ⑴20,005 ⑵20,005 ⑶20,005 ⑷20,005 ⑸20,005 ⑹3,005 ⑺9,005 ⑻7,005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17至19 5 黃建榮 111年9月24日15時45分許、佯稱住宿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4日20時59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韋辰) 29,985     6 謝孟勳 111年9月24日18時36分許、佯稱住宿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4日21時9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韋辰) 8,727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被告簡建州提領贓款時間  被告簡建州提領贓款地點 被告簡建州提領贓款金額 被告簡建州提領款項後交付對象過程 罪名及宣告刑 1 被害人李俊達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1年9月19日18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9月16日,應予更正),分別假冒博客來網路書店會計人員、玉山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李俊達佯稱:因網路書店購物遭駭客入侵,導致持續扣款,需建設防火牆防止盜刷云云,致被害人李俊達因此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前往匯款。 111年9月19日19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9月16日,應予更正)。 4萬9,989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1年9月19日19時38分14秒 ⑵同日19時38分55秒 ⑶同日19時39分31秒 ⑷同日19時40分4秒 ⑸同日19時50分12秒 ⑹同日19時51分56秒 就⑴至⑷部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就⑸⑹部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提領之日盛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 ⑴2萬0,005 ⑵2萬0,005 ⑶2萬0,005 ⑷2萬0,005 ⑸2萬0,005 ⑹1萬9,005  【合計提領11萬9,030元】  就⑴至⑷部分,於111年9月19日19時41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24巷3弄某處,交予同案被告鄭皓峻;就⑸⑹部分,於111年9月19日19時53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24巷3弄某處,交予同案被告鄭皓峻。 簡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告訴人黃冠捷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1年9月19日18時49分許,假冒家樂福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黃冠捷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移植錯誤,需重新設定帳戶云云,告訴人黃冠捷因此陷於錯誤,前往操作ATM而匯款。 111年9月19日19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應予更正)。 2萬9,987元      簡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被害人李政哲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1年9月19日19時10分許,假冒家松果購物網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李政哲佯稱:其網路購物訂單被重複請款,需辦理止付云云,被害人李政哲因此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而轉帳匯款。 111年9月19日19時4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應予更正)。 3萬9,985元      簡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告訴人黃建榮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1年9月24日15時45分許,假冒台北花園大酒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黃建榮佯稱:其於飯店消費,因信用卡機誤刷成團體訂房,需辦理止付云云,告訴人黃建榮因此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而轉帳匯款。 111年9月24日20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應予更正)。 2萬9,98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1年9月24日21時4分許 ⑵同日21時5分許 ⑶同日21時6分許 ⑷同日21時8分許 ⑸同日21時9分4秒 ⑹同日21時9分53秒 ⑺同日21時10分許 ⑻同日21時29分許 就⑴至⑺的部分,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就⑻部分,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提領。 ⑴2萬0,005 ⑵2萬0,005 ⑶2萬0,005 ⑷2萬0,005 ⑸2萬0,005 ⑹3,005 ⑺9,005 ⑻7,005  【合計提領11萬9,040元】  被告簡建州於111年9月24日22時34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與忠孝街口,交付款項與另案被告龔廷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9649號提起公訴)。  簡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告訴人施培羚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1年9月24日18時39分許,假冒天成大飯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施培羚佯稱:其於飯店消費,因信用卡機誤刷成團體訂房,需辦理止付云云,告訴人施培羚因此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而轉帳匯款。 ⑴111年9月24日20時59分許 ⑵111年9月24日21時5分許 ⑶111年9月24日21時24分許 (起訴書就上開⑴至⑶均誤載為109年,均應予更正)。 ⑴4萬9,858元 ⑵2萬3,516元 ⑶6,969元      簡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告訴人謝孟勳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1年9月24日18時36分許,分別假冒台北花園大酒店、土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謝孟勳佯稱:其於飯店消費,因誤將其升級成常用客戶,需辦理止付云云,告訴人謝孟勳因此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 111年9月24日21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應予更正)。 8,712元      簡建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5149號
                                    111年度偵字第36376號
                                    111年度偵字第36397號
                                    111年度偵字第36695號
                                    111年度偵字第37234號
                                    111年度偵字第38102號
                                    112年度偵字第1521號
  被   告 簡建州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明倚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建州、吳明倚自民國111年8月間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Telegram暱稱「大哥」、「哆啦a夢」、「大腸包小
    腸」、「小小」等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由簡建州先後擔任
    車手、取簿、把風等工作,由吳明倚擔任取簿、車手等工作
    ,並約定如擔任車手可取得提領金額百分之二為報酬、如擔
    任取簿可取得每個包裹新臺幣(下同)2,000元為報酬。簡
    建州、吳明倚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
    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寄出時間、地點,交付渠等如附表
    所示之物,再由簡建州,或簡建州與吳明倚於如附表一所示
    領取時間、地點,領取上揭包裹,再轉寄或交付與詐欺集團成
    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以及其餘以不詳方式取得
    之提款卡及密碼後,隨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詐欺
    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
    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其中再分別由簡建州
    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
    示之金額、由吳明倚於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時間、地點,
    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層層
    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截斷詐欺金流軌跡,隱匿不
    法所得並躲避檢警查緝。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遭詐
    欺,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慧敏、楊文心、楊綺惠、蔡旻家、李俊達、李政哲、
    黃冠㨗、謝孟勳、施培羚、黃建榮、柯祥霖、曾素真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林櫻嬌、林志芳、何采諭、陳雪
    茵、高榆捷、陳婕芸、廖美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
    一分局、陳靖慧、林亞矢、祁薰儀、俞家美、許馨之、楊龍
    豐、廖宗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林建良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陳佳君、黃士洋、莊皓芬、
    楊美珍、許恒銘、黃綺茹、廖柏瑜、陳利平、饒琪、呂權霖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建州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審理中供述 被告簡建州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吳明倚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審理中之供述 被告吳明倚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2領取時間、地點,搭乘被告簡建州駕駛之車輛,前往領取包裹後,交付與被告簡建州,並分得報酬;且有依詐欺集團指示領取附表二編號33款項之事實。 3 ⑴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4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附表一編號1至4之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至4之告訴人遭詐欺而提供附表一編號1至4提款卡之事實。 4 ⑴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至33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⑵附表二編號1至33之告訴人提出之匯款收據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至33之告訴人遭詐欺並匯款之事實。 5 附表一編號1至4領取物品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各1份 證明被告簡建州、吳明倚有領取物品之事實。 6 附表二編號1至33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附表二編號1至33之告訴人遭詐欺並匯款,其中編號1至21為被告簡建州提領、編號33為被告吳明倚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簡建州、吳明倚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簡建州、吳明倚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簡建州、吳明倚均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2罪名,乃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嫌處斷。被告簡建州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
    號1至32部分,被告吳明倚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2至
    26、編號33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請予以分論併罰
    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 玟 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 蕙 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寄送時間、地點 寄送物品 領取人 領取時間、地點 1 廖美嬌 111年9月14日某時許、佯稱家庭代工,需提供金融帳戶云云 111年9月20日9時53分許、南投縣○里鎮○○街000號統一超商恆吉門市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交貨便代號J0000000) 簡建州 111年9月24日12時16分許、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政大門市 2 林櫻嬌 111年9月15日22時許、佯稱家庭代工,需提供金融帳戶云云 111年9月21日11時14分許、花蓮縣○○鄉○○路0段000○0號1樓統一超商姊妹門市 國泰世華銀行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交貨便代號Z00000000000) 簡建州 (把風) 吳明倚 (實際領取) 111年9月26日11時15分許、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1統一超商萬美門市 3 林建良 111年9月21日13時12分許、佯稱貸款須提供金融卡云云 111年9月26日14時36分許、嘉義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嘉德門市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交貨便代號Z00000000000) 簡建州 111年9月28日11時3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凱富門市 4 陳靖慧 111年9月27日8時31分許、佯稱家庭代工,需提供金融帳戶云云 111年9月26日14時4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英明門市 臺灣銀行000-000 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金融卡,共2張(交貨便代號Z00000000000) 簡建州 111年9月30日13時1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德金門市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提款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1 黃士洋 111年9月21日16時8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16時51分許、同日16時52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芯愉) 99,998、 49,998 111年9月21日16時58分許、同日16時59分許、同日17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60,000、 60,000、 30,000 2 莊皓芬 111年9月21日17時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19時15分許、同日22時55分許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詩韻) 120,123、 29,985 111年9月21日19時23分許、同日19時24分許、同日19時25分許、同日19時26分15秒、同日19時26分54秒、同日19時27分許 (共6次)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共6次) 3 楊美珍 111年9月21日19時51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19時23分許、同日19時25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詩韻) 49,988、49,998 111年9月21日19時37分許、同日19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60,000、 39,000 4 許恒銘 111年9月21日17時55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19時44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詩韻) 49,989 111年9月21日20時3分許、同日20時4分許、同日20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20,005、 20,005、 10,005 5 黃琦茹 111年9月21日17時30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19時31分許、同日19時35分許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詩韻) 49,985、49,885 111年9月21日20時9分20秒、同日20時10分28秒、同日20時10分47秒、同日20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0,000、 30,000、 30,000 9,000 6 饒琪 111年9月21日17時38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19時18分許、同日19時39分許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童聖峰) 29,985、29,000 111年9月21日20時21分許、同日20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0,000、 20,000、 13,000 7 廖柏瑜 (未提告) 111年9月21日19時8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20時6分許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童聖峰) 4,123 111年9月21日20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3,000 8 呂權霖 111年9月21日20時51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20時26分許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童聖峰) 25,015 111年9月21日20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5,000 9 陳利平 111年9月21日19時30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1日20時35分許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童聖峰) 29,988 111年9月21日20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0,000 10 楊綺惠 111年9月24日18時20分許、佯稱個資外洩致會員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4日19時11分許、同日19時13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美嬌) 49,989、38,123 ⑴111年9月24日19時14分許 ⑵同日19時18分許 ⑶同日19時24分2秒 ⑷同日19時24分49秒 ⑸同日19時25分許 ⑹同日19時26分許 ⑺同日19時28分許 ⑻同日20時5分許 ⑴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 ⑵新北市○○區○○路000號 ⑶至⑹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⑺新北市○○區○○路000號 ⑻新北市○○區○○路000號  ⑴20,005 ⑵20,005 ⑶20,005 ⑷20,005 ⑸20,005 ⑹20,005 ⑺14,005 ⑻13,005  11 黃慧敏 111年9月24日16時30分許、佯稱網路購物資料外洩,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4日19時16分許、同日19時34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美嬌) 29,983、9,985    12 蔡旻家 111年9月24日19時41分許、佯稱訂單錯誤,需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 111年9月24日19時41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美嬌) 6,013    13 楊文心 111年9月24日某時許、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解除設定云云 111年9月24日19時16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廖美嬌) 15,985       111年9月24日18時40分許、同日18時55分許、同日18時59分許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8985、 30000、 30000 111年9月24日18時46分許、同日18時47分許、同日18時48分許、同日19時1分3秒、同日19時1分44秒、同日19時2分許(共6次) 新北市○○區○○路000○000號 20,005、 20,005、 19,005、 20,005、 20,005、 20,005 (共6次) 14 黃冠㨗 111年9月18時49分許、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19日19時33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年桔) 29,987 ⑴111年9月19日19時38分14秒 ⑵同日19時38分55秒 ⑶同日19時39分許 ⑷同日19時40分許 ⑸同日19時50分許 ⑹同日19時51分許 ⑴至⑷新北市○○區○○路000號 ⑸⑹新北市○○區○○路000號 ⑴20,005 ⑵20,005 ⑶20,005 ⑷20,005 ⑸20,005 ⑹19,005 15 李俊達 111年9月16日18時許、佯稱網路購物平台遭駭客入侵,需轉帳操作云云 111年9月16日19時34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年桔) 49,989    16 李政哲 111年9月19日19時10分許、佯稱網路購物平台遭駭客入侵,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19日19時45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年桔) 39,985    17 施培羚 111年9月24日18時39分許、佯稱住宿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4日20時59分許、同日21時5分許、同日21時24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韋辰) 49,858、 23,516、 6,969 ⑴111年9月24日21時4分許 ⑵同日21時5分許 ⑶同日21時6分許 ⑷同日21時8分許 ⑸同日21時9分4秒 ⑹同日21時9分53秒 ⑺同日21時10分許 ⑻同日21時29分許 ⑴至⑺新北市○○區○○街000號 ⑻新北市○○區○○街000號 ⑴20,005 ⑵20,005 ⑶20,005 ⑷20,005 ⑸20,005 ⑹3,005 ⑺9,005 ⑻7,005 18 黃建榮 111年9月24日15時45分許、佯稱住宿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4日20時59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韋辰) 29,985    19 謝孟勳 111年9月24日18時36分許、佯稱住宿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4日21時9分許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郭韋辰) 8,727    20 柯祥霖 111年9月30日20時21分許、佯稱住宿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0時34分許、同日0時39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俊孝) 27,000、 49,985 ⑴111年10月1日0時27分許 ⑵同日0時38分許 ⑶同日0時44分許 ⑴⑵⑶均為 新北市○○區○○路00號 ⑴1,000 ⑵27,000 ⑶50,000 21 曾素真 111年9月30日16時8分許、佯稱網路購物平台遭駭客入侵,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30日17時17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俊孝) 149,983    22 林志芳 111年9月26日16時19分許、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6日20時19分許、同日20時2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櫻嬌) 49,988、9,123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23 何采諭 111年9月26日19時29分許、佯稱網路購物平台遭駭客入侵,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6日19時57分許起至1同日20時15分許止(共8次)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櫻嬌) 9,985 (共4次)、 10,000(共4次)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24 陳雪茵 111年9月26日19時48分許、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6日20時25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櫻嬌) 29,985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25 高榆捷 111年9月26日21時6分許、佯稱因網路拍賣帳戶遭凍結,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6日21時20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櫻嬌) 24,985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26 陳婕芸 111年9月26日18時許、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9月26日20時32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櫻嬌) 16,066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27 林亞矢 111年10月1日15時29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13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52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28 祁薰儀 111年10月1日15時40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24分許、同日16時26分許、同日16時28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6、9,800、9,307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29 俞家美 111年10月1日15時許、佯稱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2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3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30 許馨之 111年10月1日13時許、佯稱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4時59分許、同日15時31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5、6,000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31 楊龍豐 111年10月1日15時21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6時11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8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111年10月1日16時1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49,988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32 廖宗廣 111年9月30日15時31分許、佯稱網路駭客入侵,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1日15時5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靖慧) 29,985 (尚待清查提領車手)   
33 陳佳君 111年10月4日19時許、佯稱網路訂單設定錯誤,需操作轉帳解除云云 111年10月4日20時42分許、同日20時44分許、同日20時51分許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49,963、 49,963、 29,986 111年10月4日20時47分許、同日20時48分許、同日20時49分6秒、同日20時49分56秒、同日20時52分許、同日20時53分許、同日20時54分許 (共7次)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9,005、 20,005、 10,005 (共7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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