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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魏小嵐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晟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晟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晟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亦依法經觀察、勒戒,卻仍未能徹底戒除接觸毒品之惡習,顯見其對毒品之依賴甚深,惟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審酌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字卷第1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109頁),自屬違禁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整體視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63號被告 張晟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晟偉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1年8月29日釋放。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竟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仍基於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酒店內,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復於111年12月28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點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經員警於111年12月31日1時46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與松江路口攔查,當場扣得其持有內摻有安非他命在內之玻璃球1組,並對其採尿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晟偉坦認有於上揭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且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委驗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則被告上揭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毒品罪嫌。而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之行為已違失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請論罪。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小嵐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姜 長 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 丹 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0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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