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亞斌
具 保 人 黃重鋼 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112年度執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重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重鋼因被告朱亞斌犯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0年度刑保字第5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可憑。而被告所犯上開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4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依序以111年度上訴字第62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2年3月22日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即按其住所即戶籍址,傳喚被告應於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執行傳票於112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檢察官併發函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10萬元,函件於112年4月21日送達具保人本人。詎被告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帶同)被告到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即拘提被告,經警至被告住所即戶籍址執行拘提,被告不在該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且被告、具保人亦無在監在押情形等情,有臺北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12年4月18日北檢邦(哲112執2239號)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可憑。
㈢依上各節以察,並佐以被告自112年2月起即經另案通緝,迄未緝獲(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職此,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