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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6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子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蔡柏榮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柏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蔡柏榮(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9年8月21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本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3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

(二)本案經送執行(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14號)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12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①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寄存至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以為送達;②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居所,由其同居人即受刑人之祖父蔡武治收受以為送達。惟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上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並無所獲等情,有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認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6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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