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谷瑛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秋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秋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秋純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可稽。經審核受刑人所犯之附表各罪,俱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經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自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檢察官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如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陳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有定執行刑陳述意見回函在卷可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行為時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確定時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0000000-00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 0000000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0000000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