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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虹翔卓育璇鄭雁尹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靖皓

林士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附表一至三(即起訴書之附表一至三),顯係疏漏,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被告蔡達文自告訴人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款項

附表二:被告蔡達文自告訴人台北富邦帳戶內提領款項

附表三:被告徐晴渝自告訴人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款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鄭雁尹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2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3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4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5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 3萬元 6 110年2月1日 凌晨5時57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3萬元 7 110年2月1日 凌晨5時57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3萬元 8 110年2月1日 凌晨5時58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3萬元 9 110年2月1日 凌晨5時59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3萬元 10 110年2月1日 上午6時許 桃園市○鎮區○○路0號 彰化銀行新明分行 1.7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3萬,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合計   28萬7,000元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台北富邦銀行西松分行 5萬元 2 110年1月29日 下午2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台北富邦銀行西松分行 4萬元 3 110年1月29日 下午4時48分許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環興門市 6,005元 合計   9萬6,005元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2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3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4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5 110年1月30日 上午6時4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3萬元 合計   15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