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育仁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仁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育仁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案列:111年度毒聲字第743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8月7日起借撥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該署之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經送觀察、勒戒,即無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是應自另案開始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2年8月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