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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馮昌偉程欣儀陳乃翊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育仁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育仁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育仁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6月3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案列:111年度毒聲字第743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8月7日起借撥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該署之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經送觀察、勒戒,即無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是應自另案開始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2年8月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陳乃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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