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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76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傅偉謝怡蕙陳盈呈

原告
劉秀香
被告
藍恩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犯刑事詐欺部分,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9月5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謝怡蕙

法 官 陳盈呈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7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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