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76號
- 原告
- 劉秀香
- 被告
- 藍恩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犯刑事詐欺部分,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9月5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是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