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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4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葉詩佳

原告
盛慧靈
被告
葉汶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44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亦即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台附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另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足為之;亦即,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最高法院112年台附字第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四、經查,原告盛慧靈固起訴主張被告葉汶鑫應賠償原告新臺幣600萬元等語,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445號偽造文書案件,係認被告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侵害者係地政機關對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管理之正確性,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並非個人私權。是原告就被告前揭被訴部分,並非被害人,按上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當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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