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趙德韻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湘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湘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王湘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33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與前所犯詐欺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2月1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163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9年8月5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此部分罪刑與上開詐欺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2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1630號函認定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核予維持假釋,亦有同署以113年2月1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71631號函文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是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