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湘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湘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湘菱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5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