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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靖淳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凱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凱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凱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並未具狀表示意見等節,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25、4115、4116、4968、501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1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4日 111年11月5日 111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5日 111年11月5日 111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7日 111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138號、112年度偵字第7495、8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37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4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60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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