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文婕
具 保 人 舒瑞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舒瑞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文婕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舒瑞金繳納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案列:112年度上訴字第1531號),被告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案列:113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並送執行。聲請人復以傳票合法送達至被告住居所,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到案執行;並以傳票合法送達至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未遵期到案。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之住居所拘提被告、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然亦均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依前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