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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解怡蕙林奕宏林志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清立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23號、96年度偵字第15951號、98年度偵字第19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清立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惟被告業於113年10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應撤銷該停止審判裁定而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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