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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趙德韻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子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判決第2頁第6行) (一)附表一編號1、2至25、30至41部分: (判決第2頁第6行) (一)附表一編號1、3至25、30至41部分: (判決第2頁第10至11行) 於如附表一編號1、2至25、30至41部分之「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 (判決第2頁第10至11行) 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25、30至41部分之「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3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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