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子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判決第2頁第6行) (一)附表一編號1、2至25、30至41部分: (判決第2頁第6行) (一)附表一編號1、3至25、30至41部分: (判決第2頁第10至11行) 於如附表一編號1、2至25、30至41部分之「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 (判決第2頁第10至11行) 於如附表一編號1、3至25、30至41部分之「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